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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申辦簽證Q&A  

外籍人士持居留簽證在華,應辦手續為何?

答:

應於入境或在華申獲改發居留簽證後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 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境許可。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外籍人士以來華研習中文為由申辦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答:

須在我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附設之國語文教學中心及劍潭華裔青年語文中心(該中心限華裔)研習 中文之正式生,週一至週五每週上課十小時以上,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者,檢具在學證明書、出勤紀錄及足以支應在華期間生活費用之財力證明等有關文件,向本部領事事 務局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就讀我國大專以上學校之外籍學生申辦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答:

就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外籍學生或僑生, 須檢具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影本申辦。

獲我教育部核發獎學金之外籍留學生申辦居留簽證,須具備何種文件?

答:

獲教育部核發獎學金之外籍學生,須提供教育部公文影本及學生證正、影本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以選讀生身分在華就學者,可否辦理改發居留簽證?

答:

以選讀生身分在華就學者,不得據以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外籍人士持停留簽證入境後,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須申請改辦或延長簽證之停留期限,應如何辦理?

答:

申請人應檢具護照、照片一張、說明書、相關證明文件及 應繳費用(包括簽證及特別手續費)向本部領事事務局及 各分支機構申請,經審核後決定准駁。惟此辦法不適用於:
在台停留已逾期者。
已改辦簽證者。 如申請人係持停留期限六十天並無「不得延期」戳記之簽 證者,則可逕洽停留地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延期。

我未設有館處之國家,其人民應如何申請來華簽證?

答:

我國簽證業務原則上並無領務轄區限制,上述申請人可檢 具護照、照片、來華證明文件等,逕向鄰近之我國駐外館 處提出申請。 

現行十四天免簽證對象、條件及限制為何?

答:

十四天免簽證相關規定如下:
停留時間:自抵華之次日零時起十四天。
對象:美、日、英、法、 、德、加拿大、奧地 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澳大利亞、紐西蘭、瑞典、西班牙、葡萄牙、哥斯大黎加、義大利等十七國旅客。
條件:
持有效護照且效期六個月以上。
經我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持有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 有效簽證,其機(船)票並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 次之機(船)位。
限制:凡持免簽證入境者,原則上不得要求改發其他 種類之簽證或延長停留期限,惟倘因重病、天災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事故須延長停留期限者,得檢具相關文 件至本部領事事務局辦理。

我政府實施免簽證後,現行落地簽證是否仍繼續辦理?

答:

我政府為考慮免簽證實施後,美、日等十五國旅客在華停 留需超過十四天者,仍有適當簽證之便利,爰決定現行落 地簽證仍繼續辦理,以便提供美、日等十五國旅客有選擇 之彈性,可視其需要選擇落地簽證入境,得在華停留三十 天;惟落地簽證及免簽證,依規定到期不得延期或改發其他簽證。

簽證效期」與「停留期限」如何區別?

答:

:「簽證效期」是持證人可持用該簽證來華之期限(見於簽證之Valid until):「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係自持證人入境自翌日起算得在華停留之天數,外館核發之停留期限有十四天、三十天、六十天、九十天等四種,上述兩者並無關連。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台中、花蓮三辦事處,可受理哪些簽證業務?

答:

為加強便民服務,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增加高雄、台中及花蓮三辦事處簽證業務,辦理項目如下:

  1. 改辦停留簽證:外籍人士在華停留期間確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致停留期間不足,須改辦簽證或延長原領簽證所核發停留期限者。

  2. 改辦居留簽證。

  3. 以上三辦事處亦提供「外人來華簽證保證書」空白表格,惟所有外人來華簽證具保須備文件仍請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二組辦理(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三樓 )